德州新闻网讯 2016年12月27日,德城区的马女士拨打12345反映,她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交房已经两年时间,但是一直都未入住,物业前几天打来电话,让她交物业费。“我一天都没住,各种服务我也没有使用和享受过,房子一直空着,还要我交物业费,这太不合理了。”马女士说。
马女士说,两年前她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买了一套房子,虽然领了钥匙但是一直没有入住。前几天,物业给她打电话,说需交物业费。“物业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虽然我没有入住,但是物业服务从交房起就开始算了,这和是否入住没关系,物业正常提供了保洁、安保等服务,业主应交物业费。”
记者咨询了市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据介绍,根据《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一般情况下,物业交付日期就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因此小区物业要求马女士交纳物业费,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业主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双方确认,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80%交纳。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屋所有权证》与购房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晚报记者 王南)